案例一:柳城縣某食品經營部對其經銷的食品作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在未能提供任何文件依據的情況下,對其經銷的枸杞蜂蜜、魚油軟膠囊等商品,進行“有糖尿病的長輩完全可以吃,因為它里面沒有任何的糖、沒有任何的果酸”“不會被疫情影響、不會得肺炎、降血壓、降血脂”“有預防老年癡呆、降血壓、降血糖的作用”等虛假宣傳。
【查辦情況】
柳州市12315舉報平臺2021年5月11日接到消費者舉報線索,柳城縣市場監管局5月14日發現當事人基本違法事實,5月17日立案調查,采取質量檢測、聯系消費者、宣傳視頻證據固定等措施,作出當事人對其商品進行虛假宣傳的事實認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0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市場監管部門認真開展涉老詐騙宣傳,暢通舉報渠道,快速響應,及時查辦處置以免費贈送禮品吸引老年消費者,又以會議、視頻講座等方式對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虛假宣傳的案件。
案例二:柳城縣某醫療器械經營部對食品和按摩儀器的功能和功效作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在宣傳溫熱波動儀和波動通絡器(配套)時,誤導消費者認為溫熱波動儀具有艾灸的相關功能和功效;宣傳天麻預包裝食品、藏貝母預包裝食品等商品時,進行“鎮痛作用”“鎮靜作用”“降低血壓作用”等引人誤解的治療功效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查辦情況】
柳城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日常監管排查線索,2021年5月28日對當事人組織的健康講座進行現場檢查,6月10日立案調查,在公安機關配合下,采取對當事人調查、大量走訪消費者、調取當事人電腦臺賬等措施,作出當事人對其商品進行虛假宣傳的事實認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公安機關,在當事人拒不配合調查的情況下,采取技術手段調取電腦臺賬和走訪調查消費者,為案件事實認定提供了有力保障,維護了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懲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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